江门日报讯(记者/赵可义 通讯员/何中林 )我市地方立法工作迎来历史性时刻。今天下午,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全票通过。待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条例的正式批准文件后,即可公告实施。
《条例》是江门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个实体性法规。《条例》草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市政府于今年5月10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条例》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今年8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9月27日至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敏标关于《条例》的相关说明,并对《条例》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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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保部门可约谈潭江河(段)长
创设约谈制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授权环保部门可以约谈潭江干流、支流水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县级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规定,但在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中还没有相关规定,这是《条例》的创新之举。
2、限养区允许改建养殖场前提是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条例》规定,潭江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但限养区是否允许改建养殖场,二审时,存在很大争议,赞成、反对方立场鲜明。最终,《条例》吸纳合理建议,限养区允许改建养殖区,但前提是“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3、建立环保信息实时共享平台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流域水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有些地方也有设置环保信息平台的做法,但江门明确规定信息平台公布内容:“流域水质保护目标、水环境质量、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行政处罚情况、突发环境事件、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和饮用水安全状况等信息”,还规定这些环保信息要实时共享,并明确了开展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实时共享的主管部门。
4、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区域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潭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区域:“流域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等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重点区域”。
各方声音
——市地方立法调查研究与咨询服务基地负责人、五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继远
制定《条例》的法律法规依据充分,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具有合法性。《条例》体系、结构、内容合理。《条例》制定契合潭江流域水质保护的现实需要,出台非常有必要性,且出台的时机已经成熟。所设定的制度和措施多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颜艳
《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还有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这将大大方便金融企业对企业进行评级授信,将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有约束,是一种有效的惩治措施。
——广东千色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黄达昌
通过立法保护潭江水质,说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潭江保护,让老百姓看到了政府治理潭江的决心。同时,对已经对水质形成污染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当然,还需要媒体对这部法规进行广泛宣传,让这部法规家喻户晓。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齐丁民
有了法律,关键还要看执法。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其实,水法、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些上位法比《条例》制定的还要细致,仍需要认真学习,有关部门要做好政府的参谋,牵头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做好分解落实工作,让相关法律法规得以落实。
(责任编辑:邱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