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可获3万元奖励

江门日报讯(见习记者/张华炽通讯员/江环宣)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该局日前印发施行《江门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其中明确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最高可获3万元奖励。


根据《办法》,奖励金最高为3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按照三种标准奖励举报人;例如举报事项属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罚款额的10%给予奖励。又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奖励3万元。此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举报事项未予以行政罚款处罚,但已予以查封扣押,或已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2000元。


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子邮件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举报栏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是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有益尝试,有利于政府部门了解环境污染的情况,拓宽信息渠道,也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有效震慑违法排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市环保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


此外,关于一些市民对自身信息的担忧,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为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规避举报人“身份暴露”的风险,将对有奖举报的工作实行专人专管,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查处、财务人员在审批奖励金额过程中必须按照工作制度处理并全程保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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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这七类违法行为有奖励


根据《办法》,被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七大类:未依法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者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固体废物的;未经环评审批或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违法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项目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锅炉污染整治的相关规定,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