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平安江门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重点打击以下十种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希望黑恶势力犯罪人员马上投案自首

(一)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欢迎人民群众积极参与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于举报线索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格保密,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举报方式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设立举报信箱、电话和网上举报邮箱。

1.举报电话:拨打110(24小时)或0750—3393110(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2.电子邮箱:gdjmshb@163.com。

3.举报信箱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大道西1号19栋江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9000。

江门市扫黑除恶专项

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