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本月进入正式普查阶段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近日,我市已经完成单位清查,本月进入正式普查阶段。普查查什么?怎么查?本报进行了一次梳理。此外,本报梳理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后的八个变动,供市民了解经普工作新动向。

修改后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迎来八个变动!

经济普查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构成的重要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我国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国务院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了修改,在2018年7月4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修改后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较之前有哪些变动呢?记者带你速览八大变动。

一、第十条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一)采矿业;(二)制造业;(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四)建筑业;(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七)批发和零售业;(八)住宿和餐饮业;(九)金融业;(十)房地产业;(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十五)教育;(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二、第十一条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三、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四、第二十四条

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五、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

六、第三十二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七、第三十五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八、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林育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