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下月实施

江门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量众多。海丝史迹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和见证,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加强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是树立文化自信的重要实现方式。

《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目前,《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文/江门日报记者 唐达  通讯员 何中林 吴日义

【背景】

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海丝史迹

近年来,我市对海丝史迹的保护日益重视,但由于此前我市对海丝史迹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开展,受限于法律法规不够细化以及缺乏针对海丝史迹的专门制度保护,我市海丝史迹遭受破坏的情况依然存在。

自2014年起,江门启动海丝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国家文物局于2016年把我市海丝史迹确定为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首批申遗遗产点。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规范、机制等保护和管理。

2016年8月30日,我市出台了政府规章《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实施至今已满两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进一步推动我市海丝史迹申遗工作。

【规划】

设定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制度

《条例》共有五章32条,明确了可适用范围,对海丝史迹进行了定义,还设定了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编制及核定要求,以及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重点海丝史迹的保护。

《条例》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制定海丝史迹评定标准,并组织海丝史迹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定,编制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名录包括,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三类海丝史迹。

列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须编制保护规划。《条例》规定,规划编制部门要采取公告、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保护规划在报请批准前需经评审,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明确其效力。

除明确了编制程序、规范要求外,《条例》还指出,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海丝史迹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分类保护措施、实施方案等内容,且保护规划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保护】

不得擅自进行建设、爆破、钻探、挖掘

海丝史迹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保持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条例》不仅设立了海丝史迹相关保护措施,并从落实报告处理制度、建立监测巡查制度、创立应急预案制度等方面,加强了海丝史迹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应当指定保护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机构或者专人签订海丝史迹保护责任书,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特别是,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禁止从事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好海丝史迹原生态资源保护工作,逐步依法将海丝史迹周边第一重山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利用】

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向社会公众开放

《条例》对规划与保护作了规定的同时,还明确了海丝史迹利用原则与方式。其规定海丝史迹利用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尊重当地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向社会公众开放,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参观范围、时间和人数。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丝史迹文化的博物馆、陈列馆等文化场馆。《条例》指出,文物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挖掘整合当地海丝史迹旅游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鼓励多方力量开发特色文化创意产品。

同时,《条例》也指出,发展旅游产业不得危及海丝史迹的安全,破坏海丝史迹及其周边环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于拍摄影视作品及开展大型文化活动等方面,拍摄单位或举办者应与保护机构或者专人签署协议,明确保护措施和责任。

此外,《条例》还鼓励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参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或者个人积极开展有关海丝史迹的宣传和保护活动;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个人开展海丝史迹保护的科学研究,促进海丝史迹研究成果的推广和使用。

【处罚】

刻划、涂污或损毁保护标志等将被罚

记者留意到,《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政府部门职责、执法主体,并对法律责任进行了分类设定,明确了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违反《条例》有关规定,以及行政相对人违反《条例》有关禁止性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未依法报请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报请批准,对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林育辉


(作者:江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