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一男子的摩托车被正闹离婚的妻子开走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林先生的电话称,其价值9000余元的摩托车去年“不知去向”,但最近得知这辆摩托车在正常使用和通过年检。林先生希望对摩托车进行挂失处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表示,挂失须提供派出所的立案通知书,而属地派出所则表示林先生的情况属于民事纠纷,不能进行立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近日来到车管所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办理挂失手续,当事人须提供派出所的立案通知书,林先生目前只能提供报警回执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因此不能办理挂失。

派出所为什么没有出具立案通知书?在记者进一步询问下,林先生才吞吞吐吐地道出原委。他说他的摩托车很有可能被正和他闹离婚的妻子开走了,“摩托车是登记在我名下,不过平时是妻子开得多,目前我们在诉讼离婚阶段,我也把这辆摩托车列入了要分割的财产。妻子现在拉黑了我的电话,我现在也联系不上她。”他表示,因为摩托车登记在他的名下,担心以后发生了肇事事故后,自己要承担责任,因此希望对摩托车进行挂失。

车管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手续不完整,不能为林先生办理挂失,建议林先生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对此,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日森向记者表示,林先生如在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则该车属婚前个人财产,如该车购买于婚后,则属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如无特殊约定,夫妻任何一方有权就车辆价值的一半主张权利,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分割。同时,如果林先生明知车辆是由妻子开走的,则属于家庭内部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民事途径向妻子拿回摩托车。如林先生明知车辆是妻子开走,而纯粹希望借公安机关力量取回摩托车,则报案事实与实际不符,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有权拒绝立案。如林先生确认是妻子未经允许擅自开走摩托车的,可向妻子住所地寄送告知书,向其告知车辆未经同意擅自取走的法律后果,并催告妻子尽快归还摩托车。与此同时,自行登报公告车辆遗失情况,并保留好公安机关《报警回执》及问话笔录,充分证明车辆不在林先生支配范围,最大限度降低车辆肇事法律风险。如摩托车确实是由妻子开走的,林先生要想取回,则应在离婚诉讼中确认车辆权属后,通过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取得摩托车。

(记者/郭永乐 实习生/郑逸语)

(责任编辑:叶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