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暑期工勿忘签合同

每年暑假,不少学生为增加社会阅历,顺便赚取一点零花钱,当起了暑期工。眼下,暑假接近尾声,已到工资发放期,但有些学生社会阅历不足,求职经验不够,导致出现纠纷。近日,在江门某酒店做暑期工的小张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多月,只因未做到8月28日,却有可能拿不到整个8月的工资,小张怎么想都觉得亏。

学生

因家中有事需提前辞职

今年17岁的小张暑假期间前往江门某酒店应聘服务生。“按照协议规定,我们从7月1日开始工作,一直到8月28日,如果没有做到协议期的,则在工资里扣除50元/天,作为违约金。”小张告诉记者,当时酒店方面与她签署了一份合同,但当时由酒店人事部进行保管,并没有给她一份。

在做了一个多月后,8月16日,小张因家中有事需要提前辞职,于是向酒店方面提出离职,并希望酒店支付应得工资。但酒店却要求她签订一份离职证明,让她自愿放弃当月工资,只退还自付服装费用。

“按照当时的协议,我16日提出的辞职,就算是按照50元一天来进行扣除,我8月份的工资都还应该有剩余,不会全都没有。”小张表示,当时酒店人事部要求她们签完离职证明才能办理离职,并没有说明会扣除整个8月的工资,“我们当时有4个人要办理离职,都签了这份证明。”小张说。

记者联系上了酒店人事部王经理,其表示,承诺做到8月28日的学生提前辞职可向部门经理提出,但8月份的工资要先按50元/天进行扣除,可能就没法足额发放。“对于提前辞职的暑期工,8月份工资的发放数额会和学生们进行协商,绝不会分文不给。”王经理表示,对于小张的情况目前正在与她进行协商处理。

律师

签合同时要提防“陷阱”

对于打暑期工的学生,在面对拖欠工资等情况时,应注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学生本身不属于正常劳动者,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相对欠缺,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艳芬表示,尽管暑期工协议是劳务雇佣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合同。但如果发生了纠纷,学生依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

“学生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招聘应聘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权益并不受劳动法保护,一旦产生纠纷,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应该保留好相关工作证据,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马艳芬说。

马艳芬建议,学生在打暑期工时,最好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提前约定报酬支付、劳动时间等条款,规避打工“陷阱”。“同时在签订合同前,要详细阅读每一项内容,注意合同的试用期,特别要注意保存合同。”她表示。

马艳芬提醒想兼职的学生,在签订用工协议时,要提防以下几种协议:口头协议,因为无字据为证,一旦发生利益纠纷,学生利益很可能受损;一边倒合同,协议内容偏向用工者;简单协议,内容简单、含糊,缺少必要的细节约束。

(江门日报记者 朱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