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与我市签订人才战略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包括高等院校的学院,下同),组织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实习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含博士、硕士、本科)或“大学生精英侨都实习计划”的实习生。

二、提交材料

由学校提交以下材料,统一申请:

1.江门市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申请表;

2.江门市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申请明细表;

3.高等院校与我市签订的人才战略合作协议;

4.高等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

5.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保险凭证。

三、受理机构(部门)

四、补贴标准

1.生活补贴标准

本科900元/月/人,硕士1200元/月/人,博士1800元/月/人。“双一流”高等院校(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和港澳高等院校实习学生生活补贴标准增加300元/月/人。

2.往返江门交通补贴标准

广东省内:200元/人。

香港:500元/人。

澳门:200元/人。

省外:广西、湖南、江西、福建、海南600元/人。

安徽、湖北、贵州800元/人。

重庆、陕西、四川、云南、河南1600元/人。

其他省份:2000元/人。

五、发放方式

按计划实习人数和实习期,一次性发放给申请学校,由学校及时发放给实习学生。

六、管理要求

1.本补贴自2019年2月18日起执行。

2.人才战略合作协议可由江门市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直有关部门与高等院校签订,签订后送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可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签订人才战略合作协议的候选高等院校。高等院校是指江门市以外的高等院校。

3.高等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后,应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实习期一般不少于1个月。因特殊情况,提前结束实习且实习期不超过15天的,按实习交通和月生活补贴标准的50%发放。

5.学生实习结束后,实习单位在《江门市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申请明细表》核定确认学生的实习期,同时向学校和受理机构(部门)提供《江门市实习学生鉴定表》;学校根据实习单位确认的实习期,将因故没有参加实习的学生补贴退回。

6.实习期需调整的,应报受理机构(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7.学校应按相关规定落实学生的实习管理、纪律安全教育、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责任。实习单位应提供合适的实习岗位、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按相关规定做好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和有关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8.实习学生交通生活补贴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受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核定后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