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例涉疫情诈骗案宣判 被告人诈骗6万多元,获刑3年6个月

江门日报讯 (文/图 记者/朱仑 王鼎强 通讯员/王双 刘洁) 昨日上午,蓬江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的形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宗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这是蓬江法院审理的我市首例涉疫情诈骗案件,且被选入全省首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案例。被告人周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该案庭审同步进行网络直播,直播持续了40分钟。

△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被告人站立听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因之前欠下了高利贷,便想到利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大家急购口罩的心理实施诈骗。2月1日至2月5日,周某某在某微信推广号上发出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然后让被害人添加其用于诈骗的微信账号,并要求先转账后发货。在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后,周某某便发一个虚假的快递单号给被害人,之后就不再理会,其以此种方式诈骗了19名被害人共计6.39万元。

△该案庭审同步进行网络直播。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周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说法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根据刑法以及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法律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叶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