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10宗价格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江门日报讯 (记者/陈敏锐)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价格监管,加强防疫药品用品、民生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快速受理群众举报,从严从快查处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近日曝光第二批10宗典型案例。

哄抬价格案件

●案例一

2月3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蓬江区卫保医药商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双黄连口服液在进货价相同的情况下,于2月2日将双黄连口服液的销售价由原来的每盒15元提高至19.5元,进销差价率从70%提高到122%,上涨幅度达52%。

●案例二

1月30日,台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台山市赤溪镇凯灵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金银花颗粒等药品没有明码标价。随后调查中,市场监管部门还发现该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上调口罩销售价格。

●案例三

1月27日,台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对位于台山市台城展宏五金商店所销售的口罩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对所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其所销售的口罩在进货价格不变情况下,将销售价格由原来的每只3—5元提高至6.5元。

●案例四

2月3日,开平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开平市沙塘镇民生医药堂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于2019年8月前购进麻黄、防风、荆芥、薄荷等中药饮片摆放在场所内对外销售。据调查,投诉人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5日购买包含上述中药材的药包价格为每剂3.5元,而2020年2月1日的购买相同配方、相同剂量的药包价格上涨为每剂8元。

●案例五

1月26日,恩平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恩平市福万家自选商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在进货价每盒6元不变的情况下,在1月23日从原销售价每盒15元提升到30元,进销差价率从150%提高到400%,上涨幅度达250%。

以上5个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

●案例六

2月4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惠康堂药店容大塘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营业场所内销售的纱布口罩、消毒酒精没有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已立案调查。

●案例七

1月30日,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会区沙堆安辉劳保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营业场所内销售的工业口罩和消防灭火器没有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违法所得为288元。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月5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2月2日,开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开平市水口镇强生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货架上摆放有22种药品,没有价格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例九

2月3日,恩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恩平市恩城健仁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等4种药品未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未执行进货查验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

●案例十

1月2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鹤山市沙坪中山药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堆放口罩的货架上有两种口罩没有标明价格,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口罩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已于当天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叶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