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缓缴社保费用

江门日报讯 (记者/傅雅蓉 通讯员/人社宣) 自2月10日以来,我市已有数百家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不少中小微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压力。对此,我市及时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暖心”政策,允许企业缓缴社保费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若干措施》提出,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除了缓缴社保费用,我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社保险种也将继续降费。一是2020年底前继续保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暂不上调至全省统一标准14%,预计可为我市企业减少职工养老保险费15600万元。二是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底,我市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0.48%、0.64%、0.8%调整为0.32%、0.48%、0.8%三个档次,预计年度内可为我市企业减少失业保险费5300万元,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四是继续实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在执行浮动费率的基础上,所有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20%。2019年5月起加大降费力度由下调20%降至下调50%,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降至0.23%左右,工伤保险最低缴费金额仅为1.55元/月/人。2020年,我市继续执行阶段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预计全年可减轻我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约7600万元。

(责任编辑: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