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职工可延期还款

江门日报讯 (记者/梁佳欣) 为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支持企业、职工抗击疫情,稳定经济,近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出台了关于实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明确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受疫情影响职工可延迟还款。

细则指出,2020年6月30日前,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缓缴2020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月份除外)。企业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和公示情况、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2020年12月31日前,缓缴企业应按正常汇缴流程一次性或分批补缴。补缴完成后,视同正常缴存。

受疫情影响造成亏损的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期限最长到2021年6月30日。已申请缓缴企业的职工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申请延迟还款的职工,持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申请,银行受理后报公积金管理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审批。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已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是连续计算的。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无需提供其他材料。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贷款时,可将单位出具的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说明及其他贷款材料一并提交给贷款承办银行。

封面图由彭伟宗拍摄

(责任编辑:叶隽毅 二审:徐铃静  三审:宁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