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代表纷纷从各自专业角度建言献策,共同助力我市以立法形式推动文明城市的建设。该条例产生的背景和意义何在?条例又有哪些重点、亮点呢?

文/江门日报记者 皇智尧

建章立制

江门文明建设迈入法治时代

“以前我们把很多不文明行为仅仅看作一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本次立法是将不文明行为放在法律层面加以限制,强调个人素质的提升与城市发展定位相一致,这是《条例(草案)》的亮点所在。”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致公党市委会副主委李昆韶认为,对行为是否属于文明范畴通过立法进行规范,标志着江门的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法治的时代,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据介绍,我市对促进文明行为进行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不仅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为我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塑造城市形象提供制度保障,更是巩固全域创建文明城市成果的重要举措。

江门是全国文明城市,20年来,我市在文明城市创建方面做出了积极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痛点、难点。

作为社区基层工作者,市人大代表、蓬江区环市街道丰雅社区党总支书记英海燕对通过立法形式规范文明行为,迫切期待。“平时在社区,像高空抛物、不文明养犬、共享单车乱摆乱放等市民关注的问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的话很难管理。”英海燕认为,尽早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我市进一步提升文明建设程度,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有裨益。

据了解,目前国内很多城市已就文明行为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如厦门、杭州、青岛、武汉、西安等,对各地文明程度的提升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而我市周边城市,如深圳、广州、肇庆、韶关都已对文明行为进行立法并实施。各地的立法经验为我市制订地方性法规提供了较为充分的参考借鉴,为推动文明行为立法提供了可能。

梳理分类

聚焦文明行为突出短板

早在今年2月,我市成立了推动文明行为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立法调研、民意调查、专家论证等,从理论角度夯实立法基础。为保证《条例(草案)》尽早成型,确保立法质量,我市参照兄弟城市做法,形成立法工作者、职能部门实际工作者和法律专家“三结合”模式,组成强有力的起草工作班子,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前介入,确保立法按程序进行。

据介绍,《条例(草案)》以民意调查为基础,充分利用政府服务热线近3年投诉数据进行分析,总结了近年来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的总体要求,精准聚焦文明行为突出短板问题,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以问题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和法律手段治理不文明行为,尽量兼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草案)》的亮点就是结合了我市过去在创文工作上积累起来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包括在创文过程中我们发现的一些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梳理出来形成了一个清单。”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王继远从《条例(草案)》起草方面进行介绍。“我们的重点就是对文明行为以及不文明行为都进行分类,同时也明确了政府的相关管理规范措施,比如信用机制、约谈机制以及社会服务令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这在《条例(草案)》当中都有所体现。”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文明行为一般条款、应该类文明行为、鼓励倡导类文明行为分类为主线,从公共卫生、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14个方面对个人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形成了我市文明行为规范体系,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有所遵循。同时,《条例(草案)》重点落实中央关于保护野生动物、应对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厉行节约等有关指示精神,并紧扣社会关注的热点,如备受市民关注的共享单车管理、网络暴力、泄漏个人信息、养犬扰民等社会热点问题,以及公筷公勺、患感冒戴口罩、“一米线”排队等一些符合公众利益的好习惯、“新规矩”,都纳入了《条例(草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据悉,接下来《条例(草案)》将结合江门本地特色进行完善,更多突出侨乡特点,同时更加完善制度的设计,对条例中涉及到的规定明确相应的负责部门,对不文明行为进一步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叶隽毅 二审:宁园 三审:陈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