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江门市政府一号文关键词:环保“一岗双责”

今年,市政府以一号文件印发了《江门市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规定》不仅明确了各市、区政府,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同时明晰了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具体对象及环保职责,有效防止了部门之间和领导之间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现象。在部门职责中,共涉及41个部门156项职责,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的各项环保职责等。

根据《规定》,各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规定》还明确提出,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了考核机制。市政府将于每年初向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细化分解任务、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年度考核目标。对于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考核办法,将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并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激励和惩罚。

《规定》还要求各市、区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调整,制定对本市、区有关部门及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层层压实工作责任、传导环保压力。

江门市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

“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市、区政府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环保约束性指标管理等环境保护制度。

(二)严格执行环保约束性指标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四)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整改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二)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上级机关查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及时、如实报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信息。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抓好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和耕地保护。及时制止、报告本地区破坏森林(林木、林地)、耕地、矿产资源以及焚烧秸秆、违法倾倒废物、非法养殖、违规野外用火、违法排污等行为。

(四)及时处置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方面群众纠纷,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环保约束性指标的责任。组织制定落实省下达我市环保约束性指标的工作措施并监督实施,提出各市、区环保约束性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市、区环保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约束性指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牵头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申报登记管理;加强畜禽养殖环保执法监督检查。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省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参与民用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监督管理民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反生化、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十)负责牵头推动我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十一)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协调本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职责。

(一)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协助加快推进清洁能源应用,推动热电联产及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工作;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四)调整产业发展格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企业的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五)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预算内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拓宽环境保护等融资渠道。

(六)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完善环境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各市、区环保约束性指标,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牵头组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四)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五)加快油品质量升级;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四)配合环保产业、环保服务市场做大做强。

(五)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境保护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十三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二)对机动车辆定检时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实施监督。

(三)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与环保部门建立打击环境犯罪工作合作机制,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四)对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对超标排放车辆的检查。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我市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二)依法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二)依法加强我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正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服务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需要,统筹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二)将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年度经费和环境保护部门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

(三)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

(四)会同相关部门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五)依法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排污税改革。

(六)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拓宽投融资渠道,吸纳社会资本加大对环境治理的投入,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指导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将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研究确定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加强对村级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等用地合法性的监管,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控制零散村级工业用地扩张,对符合复垦条件的零散村级工业用地进行复垦。

(三)积极保护生态空间,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及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四)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

(一)监督指导各级住建部门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监督指导各级住建部门落实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治理;配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四)负责监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采用密闭措施,并对违规运输车辆依法组织查处。

(五)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

(六)负责开展村庄环境整治,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七)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二)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组织开展交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促管理职责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办理有关环评审批和验收手续。

(三)监督交通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公路建设工程污染防治。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防治道路扬尘污染。

(四)指导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辆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淘汰营运黄标车工作。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渗漏、洒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六)加强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管,督促其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

(七)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推进码头配套建设岸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区划分和限制排污总量建议,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四)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江门市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工作,监督、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各区政府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各市、区的河涌整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

(七)负责市区(蓬江区、江海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市、区城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八)负责省管下放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指导各市、区河道河砂可采区、禁采区的划定工作。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外河道漂浮物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局职责。

(一)拟定并指导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对农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配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二)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三)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四)牵头开展畜禽养殖业综合整治。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管理,指导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加大养殖场建设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养殖场建设标准化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等设施设备。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林业和园林局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林业生态建设规划,加强对林业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湿地保护、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小区并建设一批湿地公园。

(三)负责组织城乡绿化工作,加强公园绿地建设,推动建立多物种、多层次的绿地系统;指导和监督全市园林绿化工作,制定园林绿化维护管养的标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和生长环境。

(五)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二)按照产业政策拟订现代流通业发展规划。

(三)加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配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贸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四)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境保护、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五)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

第二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职责。

(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文学艺术宣传。

(二)依法协助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三)负责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辐射设施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协助宣传部门指导媒体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计生局职责。

(一)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三)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核与辐射设施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四)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以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基准研究,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五)组织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健康村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六)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职责。

(一)加强对环境保护治理情况的审计,强化对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加强财政筹集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职责。

(一)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严格奖惩。

(二)指导督促监管企业自觉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环境执法,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工商局职责。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理企业登记。

(二)负责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含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四)加强涉及环境保护事项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已公开的环境信用信息,依法实行信用约束管理。

(五)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和联合执法,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第三十条  市质监局职责。

(一)落实特种设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配合做好锅炉污染整治,依法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定期将新装锅炉使用登记情况报送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二)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资格许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四)负责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保护自动监控设施设备等的计量检定、校准及测试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安全监管局职责。

(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二)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职责。

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单位或个体,在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后,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统计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经济责任审计和环境问题(事件)问责调查。依法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

第三十四条  市海洋渔业局职责。

(一)承担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理开发使用管理的责任。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

(二)承担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责任。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海洋倾废、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三)负责对其主管的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海洋水生生物、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渔港和水产养殖区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海域范围内海洋违法倾倒垃圾巡查监管,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未经批准向海洋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负责非法采挖海砂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水产养殖业污染排放控制措施;督促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水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法制局职责。

(一)加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

(二)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加强对环境保护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市城乡规划局职责。

(一)编制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保证规划依法实施。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踪迹、风景名胜区等环境要素的保护,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混杂引发环境问题。

(二)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市级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三)组织村庄整治规划编制。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局职责。

(一)支持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督促保险经营机构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服务体系。

(二)完善企业征信系统的环境保护信息,加强授信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严格管控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信贷。

(三)实施绿色信贷,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

第三十八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编制旅游专项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配合建设一批湿地公园。

(二)在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九条  江门广播电视台职责。

(一)加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公益宣传,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机制,正确报道事件信息。

第四十条  江门海关职责。

对入境固体废物、越境转移危险废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职责。

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

第四十二条  江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责。

(一)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进出境物种资源查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  江门海事局职责。

(一)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交通运输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防治交通运输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辖区防治交通运输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水上交通运输船舶溢油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十四条  江门航道局职责。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与航道有关的事宜。

第四十五条  市水文局职责。

(一)负责水文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文测验、情报和预报工作,为处理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决策、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水文技术支持。

(二)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评价,为饮用水源安全提供水文技术支撑。

(三)负责全市水文水质监测评价,承担江河湖库水量和水文水质的监测、分析。

第四十六条  市气象局职责。

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气象信息,制定气象干预应对措施,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市网信统筹局。

(一)依法对广播电台、雷达等大功率无线电台(站)进行管理,督促设台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二)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环保事件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第四十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  市政府每年初向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各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细化分解、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年度考核目标。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激励和惩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  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调整,制定对本市、区有关部门及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徐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