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快到手了 哪种计税方法划算?

江门日报讯 (记者/陆沿任) 盼望着,盼望着,新的一年到了,年终奖也快到手了。虽然年终奖是单位的福利之一,但因为年终奖也属于个人的应税收入,要缴多少个人所得税,这关系到最终落入腰包的收入。那么,年终奖是如何计税的?

2018年年底,财政部税政司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其中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多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中提到,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这意味着,广大市民只要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进行单独计算纳税就可以了,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然,市民也可以选择将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纳税。

举个例子,市民陈光2020年1月从单位取得全年绩效奖金36000元,2020年全年工资120000元,不考虑三险一金,无其他所得收入,专项附加扣除10000元。由于36000÷12=3000元,因此年终奖适用3%的税率,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0×3%-0=1080元。平时的工资所得(即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60000-10000)×10%-2520=2480(元)。所以市民陈光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080+2480=3560(元)。(注:6万元为起征点)

但如果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呢?市民陈光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36000-60000-10000)×10%-2520=6080(元)。由于陈光已经缴纳了3560元个人所得税,因此还需补税6080-3560=2520元。显然,陈光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更加“划算”一点。

再举个例子,假如陈光2020年全年工资只有60000元,刚好等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0。如果他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的话,需缴年终奖个人所得税1080元。但如果他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36000-60000-10000)×3%-2520=780(元)。这时,陈光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加划算一点。

至于用哪个方法更加划算?市税务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可以从2021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内,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对年终奖两种不同计税方式进行试算,选择最划算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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